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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原则 | 防治必需、安全有效、价格合理、使用方便、中西药并重、基本保障、临床第一选择和基层能够配备(8个) |
| 遴选范围 | 《中国药典》收载的,国家卫生健康部门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 |
| 单独论证 | 除急救、抢救用药外,仅一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|
| 调整依据 | (1)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; |
| (2)我国疾病谱变化; | |
| (3)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; | |
| (4)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; | |
| (5)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、药物经济学评价; | |
| (6)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| |
| 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| (1)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; |
| (2)主要用于滋补保健,易滥用的; | |
| (3)非临床治疗第一选择; | |
| (4)因严重不良反应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、销售或使用的; | |
| (5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; | |
| (6)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| |
| 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的品种 | (1)药品标准被取消的; |
| (2)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; | |
| (3)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; | |
| (4)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,可被成本效益比或风险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; | |
| (5)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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